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8年度,3065號
KSEV,98,雄小,3065,200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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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065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經華 
訴訟代理人 郭育銘 
被   告 陳綦昌 
      興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寧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參仟柒佰貳拾元」記載,應更正為「捌仟肆佰貳拾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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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固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