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4582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莊慧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
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
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
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
明。
(二)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聲
請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
計算,嗣後隨聲請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
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一
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
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444,649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
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IT48FK;
※附記:
~IT48FK;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IT48FK;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
~IT48FK;
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
~IT48FK;
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 王宣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