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549號
TNDV,97,繼,1549,200807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李崙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聯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路000巷00號)於民國97年4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