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62號
FSEV,110,鳳補,62,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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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莊政潔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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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