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73號
原 告 曾冠華
被 告 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
受 告知人 黑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漢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6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0 年4 月1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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