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9年度,1117號
FSEV,109,鳳小,1117,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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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湘怡 
      黃財發 
      周子幼 
      林芷伃 
被   告 蔡福財(即蔡蕭月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蕭月碧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蕭月碧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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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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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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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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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