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72號
KSEV,110,雄補,272,202102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周萬枝 
被   告 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惟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
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