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周萬枝
被 告 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惟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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