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曉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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