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37號
KSEV,110,雄補,237,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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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曉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2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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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