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6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東漢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4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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