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金像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蕙馨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華雄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
,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