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5號
KSEV,110,雄補,215,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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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傑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
字第29235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12月28日送達被告,被
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4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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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