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0號
KSEV,110,雄補,210,20210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金鴻邑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均 


被   告 駿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6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
金鴻邑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