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金鴻邑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均
被 告 駿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6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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