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7,3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
期限內,陳報被告陳思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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