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65號
KSEV,110,雄補,165,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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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晶贊食品行即張啟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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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