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晶贊食品行即張啟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