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洪文勇
被 告 立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TDK-
5711號車牌兩枚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價值為新臺
幣( 下同) 200,0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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