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31號
KSEV,110,雄補,131,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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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何惠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焱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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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焱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