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張健鑫
相 對 人 張皓淇
相 對 人 張健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 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 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10條第2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撤銷贈與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高 雄市三民區、嘉義縣,不動產所在地亦在嘉義縣,依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 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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