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5號
KSEV,110,雄司聲,5,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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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振宗 


相 對 人 吳偲紜 

法定代理人 吳小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偲紜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吳偲紜行方不明,以致對於相對人 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 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信封等影本為證。經查,相 對人吳偲紜暨其法定代理人吳小玲均已為遷出國外登記,且 未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內政部移民署登記國外詳址,有相 對人吳偲紜暨其法定代理人吳小玲之戶役政查詢結果、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函及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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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