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17號
KSEV,110,雄司聲,17,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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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洪天財 
代 理 人 劉士楓、陳尚豪

相 對 人 黃燕民 


相 對 人 黃燕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終止租約 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及遷移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終止租約函、存證信函、 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東港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等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 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 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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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