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事聲字,110年度,1號
KSEV,110,雄事聲,1,202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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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蔡明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春梅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0年1 月2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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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