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14號
原 告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百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祐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
22日擴張其請求金額為274,000 元(見本院卷第189 頁背面)後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
0 元,是於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
980 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