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1943號
KSEV,109,雄簡,1943,202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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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3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
被   告 陳吳金菊
      高榮宗 

      賴靜嫻 

      賴瑞徵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被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告 林天得 
上列四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林天助 
      施建弘 

      劉世錦 
      劉力元  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榕芝律師
被   告 戴清富 
      楊孟青 
      楊玉仙 
      陳逸堂 
      史聖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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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