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3號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被 告 陳吳金菊 高榮宗 賴靜嫻 賴瑞徵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被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告 林天得 上列四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林天助 施建弘 劉世錦 劉力元 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榕芝律師被 告 戴清富 楊孟青 楊玉仙 陳逸堂 史聖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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