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627號
KSEV,109,雄小,3627,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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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6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惠民、李福興

被   告 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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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