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564號
KSEV,109,雄小,3564,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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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64號
原   告 張光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義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雄小字第3564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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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