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64號
原 告 張光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義、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雄小字第3564
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