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9年度,3036號
KSEV,109,雄司簡調,3036,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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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036號
聲 請 人 龍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正 
代 理 人 周曉盈 

代 理 人 鍾夢賢律師

相 對 人 陳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確認相對人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查相對人 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出境109 年3 月6 日遷出登記,其在 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依首揭規定,以相對人在中華民國最 後之住所彰化縣為其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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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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