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憲(原名吳旭東)
吳秀暖
吳宗龍
吳佳穗
吳佳勳
吳佳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67,0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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