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9年度,115號
MKEV,109,馬簡,115,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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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鄭聰敏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麗貞為被告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於民國 110 年1 月27日,由黃冠凱變更為郭麗貞,此有被告公司之 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惟郭麗貞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 依職權裁定命郭麗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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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