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9年度,149號
MKEV,109,馬小,149,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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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小字第1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李明勳 
被   告 張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馬小字第149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8日
上午11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黃培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黃培嘉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培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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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