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0年度,16號
KMEV,110,城簡,16,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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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蘭 


被   告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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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