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134號
FYEV,110,豐補,134,20210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18 元,
應徵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1頁


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