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123號
FYEV,110,豐補,123,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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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國銀 

原   告 黃寶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新西 
被   告 林子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西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
  幣(下同)4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新西林子聰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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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