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賴昆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040 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2,728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 元=49
1,040 元),應徵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