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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129號
FYEV,110,豐簡,129,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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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張堯智 


被   告 蔡苡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110 年度豐補字第8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0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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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