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0年度,73號
FYEM,110,豐簡,73,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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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8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志保前於民國107年間犯竊盜、妨害自由罪,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1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0月、7月確定;又於107年間犯毀損罪,經本院於108年1 月19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4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 開二案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11月28日徒刑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經依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所犯 與前揭被告所犯之毀損罪罪質相同,且甫執行完畢即多次再 犯,足徵其對於毀損罪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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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毀損時間 │毀損地點 │告訴人│遭毀損財物 │ 主 文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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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微笑單車股份有│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30分許 │區中山路2 │即管領│限公司所有之微│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段352之1號│人微笑│笑單車kiosk自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單車股│動服務機1台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份有限│觸控式螢幕(價│。 │
│ │ │ │公司員│值2萬3900元) │ │
│ │ │ │工張正│碎裂 │ │
│ │ │ │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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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車牌號碼000 │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51分許 │區潭興路3 │即車輛│-JLD號普通重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段15號前騎│所有人│機車儀表板(價│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 │王孋鳳│值3100元)破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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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車牌號碼000 │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51分許 │區潭興路3 │即機車│-NTE號普通重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段15號前騎│所有人│機車儀表板(價│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 │陳品宇│值600元)破裂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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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車牌號碼 │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51分許 │區潭興路3 │即車輛│BZP-710號普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段15號前騎│所有人│重型機車儀表板│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 │張玉君│(價值4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破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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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車牌號碼000 │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51分許 │區潭興路3 │即車輛│-JHE號普通重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段15號前騎│所有人│機車儀表板、儀│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 │張玉君│表板附近之車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及尾燈殼(價值│。 │
│ │ │ │ │共約5000多元)│ │
│ │ │ │ │破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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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車牌號碼000 │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51分許 │區潭興路3 │即車輛│-LCN號普通重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段15號前騎│所有人│機車尾燈殼(價│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樓 │何頂豪│值2800元)破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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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9年2月29日上│臺中市潭子│告訴人│兌幣機1台之螢 │陳志保犯毀損他人物品│
│ │午6時59分許 │區興華一路│即所有│幕(價值約7000│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369號娃娃 │人陳逸│元)破裂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機店內 │昇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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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