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3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佳慧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8 日以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2812 號判 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12 月2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 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 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率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上路,所為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不僅肇致車禍發 生,並造成其他用路人受有財產損害;考量被告犯罪動機、 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685號
被 告 林佳慧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慧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桃交簡字第2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9 年 10月30日中午11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 時許止,在其位於 苗栗縣○○鎮○○街00號住處內飲用私釀米酒半瓶後,仍於 同日下午4 時許,自上址住處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該日下午4 時13分許,駕車行經臺中 市東勢區東蘭路臺三線151 公里處,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外 側護欄,再與對向由馮月娥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發生碰撞( 未致他人受傷,林佳慧所涉毀損罪嫌,另 為不起訴處分) ,並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且該日下 午4 時41分許,對林佳慧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慧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馮月娥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
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 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 一) 、( 二)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6張等在卷可 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佳慧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怡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