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6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勤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