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救字,110年度,1號
HLEV,110,花救,1,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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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ECHANES ERWIN LOGAN

代 理 人 吳欣陽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上列聲請人與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事件(110年度花勞簡字第2 號),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乃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居留證影本及申請切 結書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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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