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8號
KSYV,108,家訴,8,2021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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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法扶律師) 
      吳岳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
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81,82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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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