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9號原 告 曹重華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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