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
代 表 人 陳俊源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儒
陳磊
被 告 黎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