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490號
KSDA,109,交,490,202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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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90號
原   告 曹重華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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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