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郭淑瑛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趙苓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088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10 年度救字第3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