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9號
KSDV,110,補,199,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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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戴錫三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鍾欣妤鍾祥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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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