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阮金祥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郁愷、阮淳熙、陳佩
伶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9328 號),而上
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14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