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5號
KSDV,110,補,185,2021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阮金祥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郁愷阮淳熙、陳佩
  伶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9328 號),而上
  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14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