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3號
KSDV,110,補,153,20210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白淑錦 


原告與被告白玲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