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端紜(原名:許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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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許端紜(原名:許麗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6號裁定應予免責,
該案於109年12月2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
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