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8號
KSDV,110,司拍,28,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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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王金池 

關 係 人 蘇恭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蘇恭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 新台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2月7日,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 108年11月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蘇恭未依 約清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 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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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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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51 │ │517 │10000分 │ │
│ │ │ │ │ │ │ │ │之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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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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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27.97 │ │全部│ │
│ │ │新興段四小段51地號 │12層樓房 │合計:27.97 │ │ │ │
│ │409 ├───────────────┤ │ │ │ │ │
│ │ │ │ │ │ │ │ │
│ │ │八德二路6號十一樓之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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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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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