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寧芬
相 對 人 張順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秋基於民國82年9月2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 年9月15日起至84年9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06年11月 23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三、茲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張秋基分別於82年4月10日、82年9月 14日簽發面額206,000元、250,000元之本票,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債務人張秋基屆 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1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債務人張秋基於 105年12月30日死亡,上開不動產則由其母蔡金霞繼承,嗣 後蔡金霞因贈與關係移轉予伊所有,惟依民法820條及土地 法34條之1規定,聲請人未經過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下,不得 提出拍賣主張,又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是否真實不無疑義等 語,本院就此復於110年1月20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 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具狀表示相對人所提之法律依據與 本件無關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 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 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聲請人債權額 之真實性,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 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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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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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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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三民 │大港 │ │3593 │ │786 │15235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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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三民 │大港 │ │3601 │ │716 │15235分之6 │
├─┼─────┼────┼────┼────┼────────┼─┼──────┼───────┤
│3│高雄 │三民 │大港 │ │3606 │ │9444 │15235分之6 │
├─┼─────┼────┼────┼────┼────────┼─┼──────┼───────┤
│4│高雄 │三民 │大港 │ │3610 │ │800 │15235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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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 │三民 │大港 │ │3618 │ │998 │15235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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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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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號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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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68.85 │ │10分之2 │
│ │ │大港段3606地號 │11層樓房 │合計:68.85 │ │ │
│ │10452 ├───────────────┤ │ │ │ │
│ │ │ │ │ │ │ │
│ │ │九如一路883號7樓之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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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