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聲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票之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