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4號
KSDV,110,司催,24,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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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聲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票之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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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