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8號
KSDV,110,司促,768,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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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本院109年度司
  執字第11627號扣押及移轉薪資命令,債權人之執行債權範
  圍未包含其他費用新台幣250元,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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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