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本院109年度司
執字第11627號扣押及移轉薪資命令,債權人之執行債權範
圍未包含其他費用新台幣250元,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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